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税收法律 > 薪俸税 > 薪俸税可课税收入
薪俸税可课税收入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条,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申报及支付薪俸税。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资、股份等。

然而,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以及担任陪审员获发的津贴,并不算入可课税收入。如果雇员该课税年度来港工作停留不超过60天,并不需要在港缴付任税薪俸税,但这条例并不适用于船舶及飞机组员,他们每年在港停留不超过60天,及连续两年内停留不超过120天,才免除香港的薪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