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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之解释
格式合同之解释
当格式合同订定后发生了争议,法院会以以下原则作为衡量标准,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客观解释原则
由于格式合同是用于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不能依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或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应以一般人可以理解的程度解释,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则须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角度解释。

限制解释原则
由于合同相对人并非经常使用特定的格式合同,大多从字面上来理解,因此法院在解释时应限制于文字为核心的范围,并从消费者的角度解释。

利用人承担风险原则
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者能于事先避免合同上的问题,故法院在条款解释上有疑义时,该风险应由合同利用人承担,作对相对人有利之解释。

个别磋商条款优先于格式合同条款原则
如在合同中包含当事人个别磋商的条款与格式条款抵触时,应优先适用该个别磋商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
格式合同中的一般条款一旦有“违反强行规定”、“违反诚信原则”、“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违反政府公告规定”等情事则会被宣告无效,主要在于维护合同正义,保护合同相对人。

应用
于一般生活中经常运用,如银行、旅游、家电、保险、购物、航空或旅客运输、就医、供电、供水、供热和邮政电信服务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及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于现代生活中也相当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