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结算与凭证 > 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形式
格式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
格式合同条款不限于书面,亦包含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互联网、或其他方法表示之格式合同条款。 (参见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7款)。

条款订定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相对人的磋商空间,可能发生资讯、地位不对等之情形,而造成相对人不利之情形,所以一般法律上也提供了相对人的保护措施,以保障无权变更合同内容之相对人,必须对合同自由原则有所限缩。

告知相对人
定型合同中的条款于订约时须明示、公告或其他方式使相对人可得知内容。

异常条款禁止
条款内容须合理、可预见,而须禁止异常条款(内容不可预见)。

审阅期间
格式合同攸关相对人权益,可能涉及技术性及专门性问题,订定审阅期间为确保相对人权益。

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性
由于格式条款由合同之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该当事人为追求己方的最大利益,很少或完全不注意相对人应有之权益,故常有减轻或免除约款拟定者之责任、加重相对人之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之行使、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及其他不公平之约定的现象,虽然外观上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但实质上已违背了合同正义的要求。

面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性,一般可由司法审查、立法规定、行政监督、消费者组织及舆论压力、企业厂商之自律等维护合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