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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特点
特点
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而具有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订定条款之目的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相同之合同、相对人无法磋商变更合同内容等特征,不一定须以书面方式为之。

而企业经营者多基于以下理由而采取格式合同:经营过程及会计作业的方便、选择性排除法律规定、免除或减少营业行为所生的责任、保留其他重要合同约定(如所有权保留、法院的管辖、付款或交货条件及期限等)。

格式合同于现代大量交易社会具相当优势,较以往其普及性也更加提升,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效率化、合理化及补充性等特点。

效率化
大量交易且不重视交易相对人个人因素的合同类型,于事实上并无与各别消费者磋商合同内容的必要,而格式合同将各种交易条件予以等同化,有效节省时间及费用,对厂商及消费者均属有利。

合理化
对于格式合同的利用者,尤其拟定条款的一方,能够预估风险,并以约款预防风险的发生,甚至将风险转移予他方当事人。

补充性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各种新兴交易形态逐渐兴起,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各类合同于法律上均属有效,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并无法依民法规定而详细规范,或与典型合同的规定有差异而无典型合同的适用法律效果,所以当事人借由格式条款更为精确、完整的规范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补充法律不及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