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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分为免征、减征、先征后退。免征的范围包括军队占用耕地建设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建设教育卫生设施的。减征的范围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占用的耕地;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边远贫困山区的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且缴税困难的。其中用于交通运输建设而占用的耕地减征后,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后者则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视情况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先征后退的情况则适用于临时占用耕地经,且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具体方式为先计算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恢复原状后由税务机关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凡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了原用途,且该用途不属于享受免征、减征范围的,纳税人应当重新按所在地适用的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征收流程为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占用耕地的相关手续时,由土地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申请后,纳税人凭批复的通知,在收到通知之日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该税。纳税人完税后,持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相关文件,至土地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