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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及各地区就限制工时的现况
 中国大陆
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0小时;加班上限为一天3小时及一个月36小时,逾时工作薪金不低于平日工资的150%。而一周最高工时则为48小时。

平均每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香港
主条目:香港标准工时立法争议
现时香港的全职雇员的估计每周估计总工时平均数为49小时。根据瑞银2012年“价格与收入”报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为2,296小时,高于全球(1,915小时)和亚洲(2,154小时)平均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时的地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雇员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应约为40小时。另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的《最低工资及标准工时意见调查2010》,逾八成市民认为香港人超时工作的问题严重,并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时立法。就香港工党所得数据,有7成受访者在超时工作后没有得到任何补薪或补假。鉴于2011年香港开始实施最低工资,香港政府于2010至2011年度施政报告中承诺研究标准工时。 于2012年11月26日,劳工处发表了《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分三个方面研究了其他地方在限制工时的制度和经验、包括各行各业雇员的最新工时情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及评估香港设立标准工时的影响。就标准工时进行了静态影响评估,在选定的政策设置(由最宽松至最紧的限制情况)下(包括(1)40至48标准工时规定(2)原有时薪1-2倍的法定最低超时工资率(3)无任何豁免至豁免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劳工处估计标准工时影响957,100位(总雇员的36.7%)至2,378,900位(总雇员的91.1%)雇员不等,估计总薪酬开支的增加约1,133,200,000元至55,220,800,000元。于2013年施政报告中,香港政府指劳工及福利局将于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纲,成立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以及学者和社会人士组成的“标准工时专责委员会”,跟进《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2016年5月25日,瑞银在2015年9月公布的报告揭示,香港是全球工时最长的地方,每周平均工时逾50小时。

2017年2月,标准工时委员会向政府提交报告,当中有三项重点建议,包括合约工时(Contractual Working Hours)是指劳资双方以合约限制形式,列明雇员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时数。与标准工时不同,合约工时并非以立法介入,并划一雇员的工时,而是通过个别合约保障雇员,订明超时工作所获得的补偿。有劳工团体认为在劳资关系不平等下雇员没议价能力,合约工时反而助长雇主将长工时合法化。

香港现时未有法定标准工时及最高工时限制。

 澳门

在澳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因应企业营运特性及劳资双方协议则为“每天不超过12小时、每周48小时”。超时补偿包括超时补薪及补偿休息时间。如属强制性(无须征得雇员同意)的超时工作,雇员享有1.5倍的工作报酬及有薪额外有薪休息时间。而透过协议提供超时工作(须有证明同意的纪录),雇员享有1.2倍的工作报酬。 
台湾 台湾
在台湾,按《劳动基准法》规定,自2016年起,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除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情况外,若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然而由于政府纵容企业对劳动基准法责任制相关规定的滥用,在实务上许多公司员工工作严重超时,并且无加班费等补偿。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人力部,新加坡的限制雇员的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一星期44小时。

如果员工一星期上班日数不超过5天,一天标准工时为9小时及一星期标准工时为44小时。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时数少于44小时,则在合约列明的情况下另一周的工作时数可以超越44小时,但一周不超过48小时或连续2周不超过88小时。
轮班制员工一天可上班12小时,但三星期内之一周平均工作时数不超过44小时。
除向人力部申请豁免外,每月最高超时工作时数上限为72小时。
逾时工作薪金至少为一般时薪的150%。除特别情况下,最高工时为每天12小时。

 韩国
韩国进行工时限制,是由2004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推行。首阶段适用于超过1,000 名员工的工作场所(workplace)。

根据就业及劳动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员工的工作场所,雇员每星期的工时规限于40小时。逾时工作薪金为平日工资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时限制的时候,逾时工作薪金为一般工资的125%)。至于最高工时,引入限制工时的首三年为每周56小时(一周工时为40+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6小时),之后为每星期52小时(一周工时为40小时 + 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2小时)。

 日本
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雇员工时为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特定工作场所则为一周44小时)。 超时工作上限如下:

一周15小时;两周27小时;4周43小时;一个月45小时;2个月81小时;3个月120小时;1年360小时。
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不得低于正常水平的125%。如一个月内工时较法定上限多60小时或以上,逾时工作工资不得低于1.5倍(中小企则为1.25倍)。

 澳大利亚
根据全国雇佣标准(National Employment Standard)自2010年1月1日起,除 “合理超时”外,澳洲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为38小时,非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则为以下两项较少者:

38小时
员工每星期一般工作时数。
 欧盟
法国限制雇员的一周工时为35小时。一周内总逾时工作的首8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之后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除基于集体谈判的情况下可延长至每天12小时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时分别为48小时及10小时。希腊的一周标准工时为40小时。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每天最高工时则为每日12小时、4个月内平均每周48小时。在2011年希腊的全职员工每周实际工时为全欧盟最高,为每周43.7小时,而欧盟的平均值则为41.6小时。基于欧盟订立的工时指示法(working time directive)下的规定,很多欧盟国家均采用了一周48小时或以下的最高工时。英国、德国、爱尔兰、丹麦等国家只设立最高工时而没有设立标准工时水平。其中德国、英国和爱尔兰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8小时(在英国,雇员可自愿地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超过有关限额;此外,英国16-17岁的劳工的最高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以四星期之每周平均值来计算,丹麦每周的最高工时为48小时。 在比利时,按照《劳工法》及《新工作制度法》,在没有集体协议所定立的较低时数外,正常工时为一天8小时(如劳工一星期工作少于5.5天则为每天9小时)及平均一星期38小时。如实际每星期工作多于40小时必需按不低于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去支付逾时工作薪金,同时需要给予补假以确保在引用期内(一般为3个月)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38小时。在引用期内的任何时间,超时工作不得多于65小时。

 美国
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下,雇员每周(连续7天共168小时)工作多于40小时会获得不少于正常水平150%的逾时工作薪金。

 加拿大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法规下,标准工时为每日8小时及每周40小时;最高工时为48小时。在(1)雇员与雇主有协议指明超时工作的时数(2)雇主得到劳工部部长信纳因情况特殊需要超时工作(3)遇到特殊情况下,工时可高于48小时,惟在情况(3) 中雇主需要提交书面报告交代紧急情况性质及超时工作情况。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