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依各种标准分为许多类型,下表为常见的法律分类类型。
分类方式 | 类型举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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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式合同。民法中所明文规定、设有特别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 各国民法规定不尽相同 |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式合同。 | ||
2. | 双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所负之债务具有互为对价(等价)关系的合同。 | 买卖、互易、合伙、租赁、雇佣、运送、和解等。 |
单务合同,又称片务合同,为仅由单方当事人负担债务的合同,此类合同并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危险负担之问题。 | 赠与、保证、使用借贷、消费借贷、无偿的委任等。 | |
3. |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仅须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须目的物交付之合同。 | 大多数债权合同、婚约。 |
要物合同,又称践成合同,为须意思表示合致及现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 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 | |
4. | 有偿合同为当事人之一方为给付,并约定他方须为对价给付之合同。 | 买卖、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费借贷。 |
无偿合同为仅一方当事人负担债务之合同,而负担债务之当事人不自他方当事人取得对价给付之合同。 | 如赠与、使用借贷等。 | |
5. | 要式合同为须具备一定方式才能够成立的合同。 | 各个国家规定不尽相同,台湾法律中如民法规定终身定期金合同(730条)、期限逾1年之不动产租赁合同(420条)。 |
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为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须具备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合同形式。 | 近代民法随合同自由之原则发展,多数合同皆属非要式合同。如婚约。 | |
6. | 要因合同为以给付为成立原因(取得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合同。 | 民法上的典型合同。 |
不要因合同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响的合同。 | 物权合同、票据行为、债务拘束、债务承认等。 | |
7. | 主合同为不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 一般合同均属之。 |
从合同为须以其他合同存在前提的合同。 | 利息合同、定金合同、违约金合同、保证合同等。 | |
8. | 本约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本约中的基本要素及权利义务关系皆须明确规定。 | |
预约为约定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合同。 | 婚约。 | |
9. | 一时性合同为经一次之给付即可实现债之关系的合同。 | 买卖、赠与。 |
继续性合同为须当事人持续的履行才能实现合同关系的合同。 | 劳务、雇佣、租赁、终身定期金等。 | |
10. | 债权合同为发生债之动的关系为目的的合同。 | |
物权合同为发生物之静的关系为目的的合同。 | ||
身份合同为融合人格之静的关系为目的的合同。 | ||
11. | 附合合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仅能选择接受既有合同内容与否的选择,而无法议约内容之合同。 | 一般格式合同、盟约 |
非附合合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能协议内容的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