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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对冲机制
按照香港的《雇佣条例》(香港法例57章),当雇员有权依其服务年资获得雇主须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时,雇主可在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中,抽取雇主供款部分及其累算权益,以抵销应向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违规处理
为保障雇员在强积金制度下的权利及权益,积金局采取多项切实可行的执法措施对付违规雇主。根据强积金法例,拖欠雇员强积金供款的雇主,须按拖欠供款款额缴付5%的附加费,而收到的附加费会存入雇员的强积金账户。积金局完成有关雇主拖欠供款及附加费的个案调查后,可就证据充足的个案向雇主进行民事申索。根据强积金法例,积金局有权向拖欠供款的雇主征收罚款,罚款额为5,000元或拖欠供款的10%。若掌握足够证据,积金局可检控没有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一经定罪,违规雇主可被罚款及监禁。

有关法规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实施,职业退休计划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外的另一个选择。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实施
《200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会通过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2003年2月1日实施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