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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厂的合理性
锁厂的合理性
劳资之间如果有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时,雇主可以锁厂而劳工可以罢工,看似是一种公平而均衡的安排。在这种劳资自治的架构下,理论上双方各凭实力解决争议。但在真实劳资关系的世界中却非如此,因为雇主具有生产工具明显位居优势,掌握解雇、惩戒和调整劳动条件等管理特权,而劳工只是条件的接受者,毫无抗衡的力量。目前台湾在劳动法上对于雇主的争议行为上未做任何的定义及限制,相较于欧洲各国对于锁厂的限制较缺乏。

法国
针对合法罢工的防御性锁厂,无技术上得以关厂的理由时,就构成不合法的锁厂。法院认为,只要罢工未影响企业的生产秩序,锁厂就是对于罢工权的不当侵害,雇主仅能继续努力协商,不能径行锁厂。
攻击性的锁厂亦应为相同的处理,主要是雇主的损害赔偿义务(继续支付工资)。
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单纯作为对罢工报复之锁厂,不具合法性。
西班牙
依照西班牙 1977 年的“劳动关系法”之规定,罢工及锁厂均受法律的保障:锁厂只要限于某些特殊情况才合法,例如为紧急防止生产设备被暴力所破坏 或遭受其他重大损害,针对不合法的占领工厂或占领工厂之虞,或是劳工的罢工已使整个正常的生产变得不可能时,雇主才能行使锁厂权。

葡萄牙
依照劳动法之规定,锁厂与罢工虽然都受到保障,但是锁厂必须受到较多的限制,第21条更明文,只有在紧急状况时,才能针对违法的罢工、占领工厂以及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争议行为,行使防御性的锁厂。

锁厂与关厂的差别
若劳资间因为签订团体协约时条件未谈拢,劳方的工会可以采取罢工的争议手段,而雇主则能以锁厂对应。;而关厂则是雇主自行停止营业,原因也许是受经营不善致生意亏损、财务欠佳生存不下去,也有可能是为了获得更廉价的劳力,而迁移至其他地区或国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