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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社会和经济领域 ,中国逐步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并经历了明显的管理权下放过程 ,中国的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了诸多财政管理权力。与之前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相比,地方政府拥有了独立的预算制定权并享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性,比如地方政府可以不受干扰地决定预算支出和中央政府分享预算收入等。 在1994年财政改革以前,中国的财政体制采用 “包干制”,其中政府财政收入被分为三类: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有经济学家认为,这是造成中国1980年代末通货膨胀的诱因,同时,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情况。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1982年,为了支持能源交通领域大型项目建设,国务院决定依据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原则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2月,中央政府又决定开始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缓解中央财政的危机。在征收“两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依旧得不到根本的改善,使得中央事权下的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等面临资金匮乏的情况。1993年分税制改革前夕,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为全部的22%,地方政府为78%;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为全部的28.3%,地方为71.7%;中央的财政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推行,首次正式实施改革措施的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实现了203.5%的空前增长。2000年,伴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对于国家与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仍然主张继续提高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而时任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则主张不再提高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而是对税制做有增有减的调整。2010年前后,随着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一路增长,中央与地方间分税制改革的方向出现争论。到2015年,中央财政收入达到财政收入50%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支出仅为财政支出的15%,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事权的错配,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和执行都出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