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税收法律 > 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 > 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内容
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内容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

划分事权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划分财权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财政取得得更多税源。《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含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按照中央75%,地方25%分享,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按照中央50%,地方50%分享,证券交易税最初按照中央50%和地方50%分享,而2016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则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配套改革措施
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推出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建立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取消产品税、规范消费税,取消对国有企业等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改革要求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为了保护各省市的利益,特别是要兼顾发达地区的既得利益和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设计了一套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制度。同时,改革措施还明确提出将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为了配合分税制改革的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将开展国债市场业务,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国债向中央银行贴现融资。国债发行经常化,国债利率市场化,国债二级市场由有关部门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