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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相对于专利的另外一种对保护发明技术的手段。专利的其中一个性质是“公开性”。这是希望民众在已公开的发明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出更高层次的发明。因此,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专利权不及于无营利的学术研究。 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就是不公开一些商业产品或商业方法。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种商业秘密。他人由于不知道它的配方,就无法生产出相同的饮品。商业秘密在保密措施非常完善的状况下,具有无限久的效力,不像专利权有效期间结束后民众即可自由运用之。另一方面,营业秘密垄断的效力比专利权更大,因为他人完全不知道它的内容,但对公益而言是不利的,因为无法从事进一步的研发。

营业秘密多半必须自行保密,不像专利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因作成行政处分(专利核准审定书)而发生对世效力。《营业秘密法》大致上只规范了窃密及泄密的禁止,至于独自发现与营业秘密相同的产品或方法,则是合法的。因此,当他人“破解”该秘密而制造出了相同产品或使用了相同方法时,营业秘密权利人完全无能为力。

是故,商业上到底应以专利或以营业秘密保护发明技术,其选择策略一般是:容易被逆向分析而破解的技术(例如:机械装置,通过拆解可以发现它的零件及构造),就以专利保护;不容易的(例如:化合物的成分,就算知道内含元素的比例,但不一定能得到化合物的结构),则以营业秘密保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