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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即专利权的简称,主要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设计三种类型。各国政府设立专利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民众从事发明,保护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的权利,并指导专利权人与民众以合法、适当的方式利用发明,以促进产业发展。专利制度是让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间(例如:20年)内享有专利技术的排他权(注意,并非独占权),使其享有商业上的特权利益,以鼓励其将知识公开分享。当专利权法定期间届满,专利权即告消灭,民众即可根据专利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自由运用其专利技术。 查看详情>>

公元前五百年在希腊某些城邦曾设立类似发明的专利权。1450年威尼斯颁布了保护期为期10年的专利条例。较近代的专利权来自1623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所设立,保护新发明的权利。专利是刺激个人创造力的制度。然而对个人创造力加以刺激的制度并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和奖励制度都起着同样的作用,但它们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专利是必要的。 中国专利历史 公元1881年,清廷授予郑观应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工艺十年专利。这是中国首次授予专利。1898年7月12日,清朝颁布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共12条,其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1912年6月13日北洋政府农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12年12月12日,由参议院通过予以施行,对“发明之制造品”授予5年以内的“营业上的专卖权”,对外国人不授予专利权。1923年4月5日北洋政府农商部重新颁布了修订版的《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及《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发明的方法的保护,并对专利的申请、继承、转让、取消、查禁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文规定。 查看详情>>

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是非市场化的奖励机制,它由国家建立专门机构进行发明评估,然后对个人进行奖励,同时对发明进行全国的无偿推广。这损害了发明人所在企业的利益。而且奖励制度很难将发明的市场价值与发明人的报酬挂钩。 查看详情>>

商业秘密是相对于专利的另外一种对保护发明技术的手段。专利的其中一个性质是“公开性”。这是希望民众在已公开的发明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出更高层次的发明。因此,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专利权不及于无营利的学术研究。 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就是不公开一些商业产品或商业方法。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种商业秘密。他人由于不知道它的配方,就无法生产出相同的饮品。商业秘密在保密措施非常完善的状况下,具有无限久的效力,不像专利权有效期间结束后民众即可自由运用之。另一方面,营业秘密垄断的效力比专利权更大,因为他人完全不知道它的内容,但对公益而言是不利的,因为无法从事进一步的研发。 查看详情>>

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必须主动向(各国)政府申请专利,才可能通过专利审查而取得专利权。 专利范围(claim)是由专利文件所揭露的特定技术特征加以界定。上述专利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权利要求书”;在中华民国即是“申请专利范围”;在美利坚合众国,专利权范围被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通常位在“What is claimed is:”或“We claim:”等字句后方。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申请专利范围在通过审查并由专利专责机关发给专利证书才变成专利权范围。 地域性 专利权采属地主义,意即在某国取得的专利权不及于他国。欲在某国取得专利权,即必须向该国政府申请专利,并通过该国政府的专利审查,故无所谓“世界专利”,仅有所谓“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取得之专利”。 查看详情>>

专利申请权 得申请专利之人,称为专利申请权人。一般而言,专利申请权人为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常见的情况例如: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后,不自己申请专利,而转让他人(例如:公司)申请之:或者发明人死后,由其子嗣申请之。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不同,是一种请求权,用以请求政府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当专利权人不是非专利申请权人时,就意味着权利的归属发生了问题,会造成专利权的撤销、无效或转移。例如:发明研究成果遭受他人剽窃。由于瓢窃者并非该发明的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即非专利申请权人,而该专利权即属不法。 大部分国家之专利法规定受雇发明人所完成之职务上之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雇用人,但受雇人仍可得合理之报酬并保有姓名表示权。 查看详情>>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专利权人自己是否实施专利相关技术和专利权的行使并不相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得以下述方式行使其专利权: 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包含单向的同意他人实施专利权人所有的专利,以及双向地与其他专利之专利权人进行 交互授权。 排除他人非经同意实施其专利。 向非经同意而实施其专利者请求赔偿。 有条件或无条件转让其专利权。 需留意的是,若一专利为多数人所共有时,原则上,只要取得专利权共有人之一的授权,其他专利共有人即无法再对该被授权人行使排他权。 查看详情>>

专利争讼 当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实施具有专利之发明时,无论那个人是独立完成发明,还是参考专利说明书才完成发明的,都已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行为,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就会对侵权人提出警告,要求他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此时,如果对方不服而发生争执,就会引发“专利争讼”。 专利争讼涉及几种层面: 对方实施的产品或方法,到底有没有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范围? 专利到底是否有效?其中有包括: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不合法(程序要件欠缺),例如:专利权人非专利申请权人(剽窃或授权有问题)。 专利权所涵盖发明技术内容不具有可专利性(实体要件欠缺),例如:发明不具有实用性、新颖性或进步性。 专利权是否已耗尽?例如诉讼之系争产品是否购自于已取得专利授权之供应商。 专利权因专利争讼导致效力消失的情况有两种: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