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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必须主动向(各国)政府申请专利,才可能通过专利审查而取得专利权。

专利范围(claim)是由专利文件所揭露的特定技术特征加以界定。上述专利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权利要求书”;在中华民国即是“申请专利范围”;在美利坚合众国,专利权范围被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通常位在“What is claimed is:”或“We claim:”等字句后方。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申请专利范围在通过审查并由专利专责机关发给专利证书才变成专利权范围。

地域性
专利权采属地主义,意即在某国取得的专利权不及于他国。欲在某国取得专利权,即必须向该国政府申请专利,并通过该国政府的专利审查,故无所谓“世界专利”,仅有所谓“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取得之专利”。

专利一般由各国国家专利局授予,或由代表若干国家授权的地区局授予,例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欧洲专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日本特许厅(J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Organisation 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等处是世界上各专利权人基于商业布局的考量,会积极申请专利的对象。

根据这些地区制度,申请人在一国或多国提出要求保护发明的申请,然后由每一个国家来决定是否在各自领土上给予专利保护。

近来,各国政府积极推展专利合作,成立世界专利局。若在该局申请并取得专利,则可将其专利权生效于若干合作国,但仍必须各别向各国缴纳专利年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提出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具有与在被指定国提出的国家申请相同的申请效力。提出保护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只提出一份申请,而申请在该条约的无论多少个签署国中获得保护。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仅能使申请人向多国提出专利申请,如果希望在多国获得专利权,还需要分别经过各国的专利审查才有可能分别由各国授予 专利 权。而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则可以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审查,如通过审查,则由欧洲专利局统一授权,在申请人指定的国家中都享有专利权。

排他性
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其专利之权。所谓“实施”,包括:制造、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许诺销售)、贩卖(销售)或进口。透过上述排他手段,专利权能获得接近独占的利益。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而不是一种独占权。虽然发明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其专利之权,这并不代表专利权人必然有实施其专利之权。这是因为他的专利权可能同时位在他人专利权的排他范围之内。举例而言,假设专利权人甲拥有脚踏车的专利,专利权人乙拥有变速脚踏车的专利(乙之所以具有变速脚踏车专利是因其具有实用性、新颖性、进步性等专利要件),则甲得生产脚踏车,惟未经乙同意,不得生产变速脚踏车;而乙未经甲同意,不得生产任何脚踏车,包括变速脚踏车。甲、乙两方若欲生产变速脚踏车,则可考虑进行交互授权。

时效性
专利权期限太短将不利于专利权人透过行使专利权而获益,太长则不利于民众无偿利用,例如:英国人瓦特拥有其蒸汽机的终身专利权,却不允许其他人作技术改良,就妨碍了蒸汽机技术的发展。因此,各国政府即在兼顾私益与公益下订定专利权期限,且可能设有不同专利权期限。

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在台湾,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2年。

在美国,发明专利权期限,1995 年6 月8 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除设计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 年届满; 1995 年6 月8 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 年届满。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4年,从授权日起算。延长专利期限,最长5年。

公开性
专利制度是以授予专利权人一定年限的排他权来换取发明人将原本保密之技术公开,使大众可以作进一步的改良,能避免重复研发的资源浪费,甚至避免特定技术随其持有人过世而消失。是故,取得专利权的前提,即必须公开发明的技术内容

以发明专利而言,一般会在申请后约18个月由专利审理机关将专利说明书内容公开,大众可至各专利机关之官网进行查阅。

前述“专利说明书”即是申请专利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各国政府在专利法或其相关规定中,对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均有形式及实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