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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与取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
得申请专利之人,称为专利申请权人。一般而言,专利申请权人为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常见的情况例如: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后,不自己申请专利,而转让他人(例如:公司)申请之:或者发明人死后,由其子嗣申请之。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不同,是一种请求权,用以请求政府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当专利权人不是非专利申请权人时,就意味着权利的归属发生了问题,会造成专利权的撤销、无效或转移。例如:发明研究成果遭受他人剽窃。由于瓢窃者并非该发明的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即非专利申请权人,而该专利权即属不法。

大部分国家之专利法规定受雇发明人所完成之职务上之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雇用人,但受雇人仍可得合理之报酬并保有姓名表示权。

申请程序
申请人(专利申请权人)必须主动向政府申请专利,才可能通过专利审查而取得专利权。

申请专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或指定日期内,交付法定或指定文件。逾期或文件不齐备经常导致申请人在取得专利权上处于相当不利的状况,这是因为几乎所有国家都采取“先申请主义”,而非采取“先发明主义”,逾期而被机关退件到重新申请的期间,可能他人抢先申请,又文件不齐备则可能意味着发明有未完成的部分,致不得主张该部分的权利。在申请日主张的权利范围,日后只得缩减不得扩张。

专利文件
一般而言,专利文件包括:申请书、专利说明书、专利申请范围(权利要求书)及图式,但依其申请专利的类型是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设计而略有差异。

专利审查
专利审查由(各国)政府的专利专责机关进行,在中国大陆是知识产权局,在中华民国则是智慧财产局。

专利审查的目的是评估申请专利的发明技术内容是否能增进人类福祉,而有授予其专利权之价值。

专利审查通常分为: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两种层面(或两个阶段)。在形式审查中,专利专责机关的审查人员会仔细阅读专利文件,检查是否有文件不完备、错字、明显逻辑谬误等情事。在实体审查中,审查人员会透过检索本国或全世界的科学技术,判断申请专利之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新颖性、进步性等要件,决定是否准予其专利权。

在中国大陆及台湾,专利专责机关必须对发明专利申请案先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人进一步请求实体审查,始进行实体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工业设计进行形式审查后,当然(自动)进行实体审查。

专利专责机关经过专利审查,认为申请专利之发明符合法定要件,即会准予其专利权,并核发专利权证书给予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人此时已转变为专利权人),并将核准专利的处分公告周知。

由于专利审查旷日费时,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迟来的专利权可能无法提供专利权人完善的权利保护。目前各国政府均积极推展专利合作,俾利加速审查,例如:专利高速公路。假设申请人在甲、乙两合作国申请专利,若甲国已率先核准其专利,则申请人可向乙国申请加速审查。政府除设法加速审查程序外,亦不乏从法规面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例如:台湾专利法订有“补偿金请求权”制度,可使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权后,回头向在专利申请案公开后实施其专利之人,请求补偿。

实体要件
发明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始得通过审查而取得专利权:

符合发明定义:世界各国对发明之定义均有所不同。如美国专利法定义所谓“发明”系指“发明”与“发现”,日本专利法则定义“发明”系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中华民国专利法则定义“发明”系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其创作之“高度”可于进步性中加以认定)。常见的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例子包括:游戏(属人造规则而非自然法则)、永动机(违反自然法则)、艺术作品(非技术思想)、单纯发现新事物(非技术思想),均不得申请专利。由于专利权系采属地主义,欲在某国申请专利,必须符合该国法规中发明之定义,始得为之。在资讯革命以后,計算機是否应当列入专利保护的标的,成为一项议题。
符合法定项目:世界各国由于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国情各有不同,其法律可能规定有法定不予专利项目,例如:动、植物(基于道德伦理)、医学方法(基于人道理由)及妨害公序良俗者经常被规定为不得取得专利。
下述要件常被称为“专利三要件”,是政府机关审查专利的重要基础:

实用性:又称为产业利用性。非可利用科学方法重现之技术即不具有产业利用性。
新颖性:分为相对(国内)新颖性与绝对(国际)新颖性。任何已经存在的技术,称为“先前技术”、“习知技术”或“既有技术”,英文作“prior art”。不属于先前技术者即具有新颖性。
进步性:发明虽具有新颖性,未必具有进步性。举例而言,“方形的轮胎”应具有新颖性,但显然不具有进步性。进步性要件旨在确保发明可增进人类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