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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
专利争讼
当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实施具有专利之发明时,无论那个人是独立完成发明,还是参考专利说明书才完成发明的,都已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行为,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就会对侵权人提出警告,要求他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此时,如果对方不服而发生争执,就会引发“专利争讼”。

专利争讼涉及几种层面:

对方实施的产品或方法,到底有没有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范围?
专利到底是否有效?其中有包括: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不合法(程序要件欠缺),例如:专利权人非专利申请权人(剽窃或授权有问题)。
专利权所涵盖发明技术内容不具有可专利性(实体要件欠缺),例如:发明不具有实用性、新颖性或进步性。
专利权是否已耗尽?例如诉讼之系争产品是否购自于已取得专利授权之供应商。
专利权因专利争讼导致效力消失的情况有两种:

撤销,即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撤销是行政争讼的结果,即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所为之处分结果或行政法院所为之审判结果,具有普世效力。
无效,即自始、当然、确定“不具有”效力。无效是由民事法院不待行政争讼的结果自为判断的结果。只对争执的当事人有拘束力,不具有普世效力。
因此,在专利争讼中,被告可以做两件事:

专利举发,即向专利专责机关提出证据表示某专利不合法,要求专利专责机关撤销该专利权。如专利专责机关仍认定其合法而维持其专利权(因而驳回举发案),可以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有效性抗辩,即向法院抗辩涉案的专利权不合法,要求(民事)法院宣告其无效。
由于被告可以同时做上述两件事,可能导致同时有两个法院(或法庭)在审理专利争讼案件,而且由于法院得自为判断,甚至可能出现两种互相矛盾的审判结果,例如:民事法院宣告专利无效,但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认定其有效而维持其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判决已经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所以专利权人不得再主张被告侵权,但民事判决并未发生普世效力,因此专利权人仍得向其他人主张其专利权。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如专利权被宣告为无效,行政机关会顺从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并撤销专利权。

不同国家对专利无效的处理程序各不相同,在中国,一件已经被授权的专利必须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才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另外应该注意,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比较长,从专利申请日到专利申请文件公开日再到专利授权日,专利提供的保护力度不同。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到专利授权日之间,专利权人仅有临时保护权,即要求实施其专利的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战争
专利战争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学术名词,而是一种商业现象,通常描述企业间围绕着专利权所做的商业行为,常见的情况包括:

控告他人侵害专利权,并要求损害赔偿。
举发他人专利权,使其遭受撤销,或在专利诉讼中抗辩专利权人专利权无效,让己方可以无偿运用其专利技术。
被告不否认侵害他人专利,但同时反告原告侵害被告专利,促使其和解。这种情况类似恐怖平衡。
在他人专利权范围申请其他专利,这种情况称为“再发明”,俗称在别人的专利权里“卡位”或“挖洞”。再发明如取得专利权,会导致原发明专利权人在实施专利权时,踩到(踏入)再发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范围,被迫与之交互授权。如上文排他性条目中所述,假设甲为脚踏车专利权人,乙为变速脚踏车专利权人。乙固然不得制造任何脚踏车,但甲亦不得制造变速脚踏车。由于变速脚踏车富有商机,甲便会与乙协议交互授权。
1993年美国用专利蟑螂来形容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的公司。Google法务长David Drummond曾提到,一部智能手机最多有可能涵盖25万种专利申请。

赞成软件列入专利的团体通常为商业团体,他们认为这样可以拿起有效的法律武器避免产品被盗版和非法复制分发,中国大陆则通过版权途径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对软件列入专利的团体通常为支持开放源代码及自由软件的社群人士,反对者认为授与软件专利,容易引发一个问题,即如果用于执行软件的电脑硬件的产品生命周期并不如预期持久时,长达20年的专利或更长时间的著作权保护功效甚微,并且认为此举会妨碍技术的传播和应用,普通人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才能使用软件和/或其中的技术,反而使得开源软件和技术得到推广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