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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
保护
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标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

保护的范围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对商标进行注册并加以保护。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均有商标注册簿,其中载有关于所有注册和续展的全部申请资料,为审查、检索和可能由第三方提出异议或评定,但商标注册的效力仅限于所涉的一个国家(或,属于地区注册的,几个国家)。

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分别注册不可的情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行一种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目前有所谓的国记注册簿,可供查询在哪些国家注册商标。该制度的依据是两部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与该一部或两部条约的成员国有某种联系(通过国籍、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人,根据在该国商标局进行的注册或提出的申请,可以取得在马德里联盟部分或全部其他国家有效的国际注册,目前,有6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一部或两部协定。

保护的形式
保护商标如果去法院,一般有两类诉由,一类是商标侵权之诉(infringement),一类是商标冲淡之诉(dilution)。

不受保护的情况
合理使用
商标与版权一样,可以合理使用。在美国有两种情况可以合理使用,一种是“描述性合理使用”(descriptive fair use),即不将被注册为商标的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如有人将“大白兔”注册为商标,但仍然可以使用该词汇来指代一只很大的白兔;另外一种是“名义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即不将商标放在商品上使用,仅仅提及该商标以指示拥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权利人,如在报纸中调查读者对特定乐队的印象而使用这些乐队被注册为商标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