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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特征
地上权(英语对应词:Surface Rights或Superficies),在法学上来说,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权。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透过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取得“地上权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地上权”关系,是指土地和建筑物所有人,仅以地上建筑、或同时将房地设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偿债务而遭拍卖,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权人不同人的时候,法律规定使建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享有地上权。

特征
大致上说来,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地上权建物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为两种。通常定期地上权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赁契约。而不定期地上权则是50年以外的契约期限。

地上权房屋的好处在于可以用低价格进驻市价较昂贵的土地,但是缺点在于地上户在土地上涨时不能享受上涨的地价利润,而地上物通常随时间折旧价值是越来越低,然而地价下跌时使用户也不必承担亏损,所以看准地价长期下跌时使用地上权房屋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