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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概述
税制因政府而异,很难一概而论。所得税作为其中一种,可以根据会计概念下的净收入(即利润)、总收入、毛利润等不同数值进行征收。通常,税务机关对企业征税种类多,而对个人征税的种类少。对于企业等法人,一般会对所有收入征税;对于自然人,一般会对收入加以区分,如按收入来源分类,分别以不同的方式、税率征税或不征税。对于法人,许多税务机关会征两类税:一类对法人本身的收入征税,另一类对法人的权益者在获得收益时征税。此类税务部门往往要根据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企业税法来确定某一法人的权益人是否须就该法人的收入缴税。然而,企业税法并非唯一依据,美国的“U.S. rules characterizing entities independently of legal form”即一个例外。

为了简化税务管理及为了其他目的,某些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征税”制度。即征税的依据是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人的收入,而非其申报数值(或实际数值)。这项制度的争议在于:如何确定核定值才是合理的。处理争议的方法因所在国家的不同而差异巨大,在国际舞台上就更为复杂。对于不想接受这套制度的纳税人来说,一个“彻彻底底”的解决方案是带上所有财产离开这个国家;而对于税务当局,其对抗税的纳税人最终的处理方法可能是判处监禁(对于个人)、扣押财产、强行解散(对于法人)等等。

不同的税收制度之间有许多差异。这些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评税方法的差异、对违规行为及其处罚的差异、对跨国税务处理方法的差异、征税机制和报税机制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