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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概论
住房公积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用于住房的社会福利。

概论
属于职工基本福利“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缴存分为两部分,即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所在单位缴存部分,两部分数额相等,均汇入个人帐户;缴存之后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免征所得税并设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专门个人帐户。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利率低。但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期间,非《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积金。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以若终身不买房,则最后有等同一笔额外退休金的性质。

截至2017年底,缴存总额124845.12亿元,缴存余额51620.74亿元人民币。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执行。

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于80年代末期开始起步,1991年,受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启发,上海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推广到全国所有县级以上的城镇。这一制度在建立的起初十年里,对弥补政府财政对住房投资不足、扩大住房投资建造规模和缓解计划体制下的住房供应严重短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