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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贼各国法规
各国法规
亚洲
日本劳动法明确的规范了无论是公司或工会劳资争议的谈判条件。法律高度规范劳资关系,确保劳工能够和平的与通路冲突进行集体谈判、调解和仲裁,且禁止罢工破坏。
韩国禁止雇用工贼,尽管这种做法在韩国社会上仍然普遍。
欧洲
在大多数的欧洲国家中,工贼是非常罕见的,因此在大多欧洲国家的劳动相关法条中很少被提及到,因此通常都交由欧盟成员国各自决定自己的决策。

德国制定了强力保护工人权利的就业法条,但是工会和罢工权并不受法规的约束。但是德国联邦最高劳工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布了大量的判决,进而从根本上的规范了工会能够进行的活动,包括罢工。工会可能根本不会进行罢工,但仍保留几乎无限的罢工权力。也因为广泛设立了工会,处理了大多数的劳资纠纷,进一步降低了罢工的可能性。最近制定全面的联邦劳动关系法条,规定罢工、停工和罢工破坏的相关细则。
英国的法律允许罢工破坏活动,法院大幅限制了工会以惩罚那些参与罢工者成员的权利。
北美洲
加拿大有联邦劳资关系法,严格规范罢工破坏者的聘用。尽管许多加拿大国内的工会现在主张加强监管,但学者们指出,加拿大的劳资关系法对工会成员和罢工权的保护,远远超过对加拿大劳资关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美国劳动法规。在魁北克,使用破坏者是非法的,但公司可能会试着在只有管理干部的状态下维持运作。
墨西哥有联邦劳工法,要求公司在罢工期间停止运作,有效的防止使用破坏者。
在美国最高法院于1938年所宣判的NLRB v. Mackay Radio & Telegraph Co.罢工案(案件编号:304 U.S. 333),认为雇主可以永久解雇并聘用替代者,但在劳动职缺且为劳工能力所能胜任时,亦能申请复职。这项裁决变相鼓励雇主雇用破坏分子,使得工会在罢工结束时会失去工作场所的背后支援。麦凯地方法院(Mackay Court)还认为,聘请员工的单位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能使罢工者的职位被永久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