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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与休假

一例一休

周休二日 单周工时四十小时 (例一)
法规及注意事项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工时
合计
  • 法规依据:劳基法第30条第1项。
  • 休息日及例假日(第36条):
    • 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日、一日为休息日。
    • 例假日及休息日,并未限制仅能安排于星期六、日。【106.1.13新增】
    • 例假及休息日不得拆分为2个半日实施。【106.3.24新增】
  • 正常工作时间:
    • 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
    • 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 延长工时(加班):
    • 每日延长工时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免税范围)。

以上工时不含休息时间

类别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40小时
工时/日
8
8
8
8
8
---
---
周休二日 单周工时四十小时 (例二)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工时
合计
类别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工作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40小时
工时/日
8
8
---
8
---
8
8

变形工时(弹性工时)

双周变形工时(一周一例,二周二例二休)

二周变形工时(例一)
法规及注意事项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工时
合计
  • 法规依据:劳基法第30条第2项
    • 双周变形工时,适用行业依劳基法相关规定;唯目前所有行业皆适用。
  • 休息日、例假日及国定假日(第36条):
    • 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例假(七休一)。
    • 每二周(十四日)内之例假及休息日应至少有四日(休息日在十四天内需有二天)。
    • 例假及休息日不得拆分为2个半日实施。【106.3.24新增】,且未限制仅能安排于星期六、日。【106.1.13新增】
    • 工作日遇“国定假日”,可经“协商出勤”,并“弹性调移”国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遇国定假日需加计补休一日;以上异动需事先安排并公开班表。
  • 正常工作时间:
    • 雇主经工会或劳方协商同意后,可将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调整工时每日不超过二个小时。
    • 每日正常工作总时数不超过10小时。
    • 每周工作总时数不超过48小时。
    • 二周工作总时数不超过80小时(其中一周48小时,另一周就只能32小时)。
  • 延长工时(加班):
    • 延长工时连同正常工时及调整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免税范围)。

以上工时不含休息时间

第 一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工作日
80小时
8
8
8
8
8
---
8
第 二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日
8
8
8
8
---
---
---
二周变形工时 (例二)《二休二,六休三 等》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工时
合计
第 一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休息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80小时
10
10
---
---
10
10
---
第 二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8
8
8
---
---
8
8

四周变形工时(二周二例,四周四例四休)

四周变形工时(例一)
法规及注意事项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工时
合计
  • 法规依据:劳基法第30-1条。
    • 四周变形工时,适用行业依劳基法相关规定;目前适用行业已有41种,服务业占大多数、包括加油站、医疗服务、银行、综合商品零售、旅馆以及桶装瓦斯业等。(制造业则不适用于四周变形工时
  • 休息日、例假日及国定假日(第36条):
    • 每二周(十四日)内至少应有二日之例假(不限制必须一周一例假)
    • 每四周(二十八日)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八日(其中四个休息日可在四周内变动,不限制一周一休息日)。
    • 工作日遇“国定假日”,可经“协商出勤”,并“弹性调移”国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遇国定假日需加计补休一日;以上异动需事先安排并公开班表。
    • 例假及休息日不得拆分为2个半日实施。【106.3.24新增】,且未限制仅能安排于星期六、日。【106.1.13新增】
  • 正常工作时间:
    • 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调整工时每日不超过二个小时,且不受前条第二至第四项规定限制(第30之1条)。
    • 每日正常工作总时数不超过10小时。
    • 四周工作总时数不超过160小时。
  • 延长工时(加班):
    • 延长工时连同正常工时及调整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免税范围)。
    • 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每三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如果第一个月加班54小时,第二跟第三个月就都只能各加42小时,因为三个月加班时数加总不能超过138小时)。

以上工时不含休息时间

第 一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例假日
工作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160小时
8
---
8
---
8
8
8
第 二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8
8
8
8
8
8
8
第 三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8
8
8
8
---
8
8
第 四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日
8
8
---
---
---
---
---
四周变形工时 (例二)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工时
合计
第 一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160小时
8
8
8
8
8
---
---
第 二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日
8+2
10
10
10
---
---
---
第 三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8
8
8
8
8
---
---
第 四 周
工时/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日
10
10
10
10
---
---
---

八周变形工时(一周一例,八周八例八休)

八周变形工时(例一)《 四休二 等》
法规及注意事项
星期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工时
合计
  • 法规依据:劳基法第30条第3项。
    • 八周变形工时,适用行业依劳基法相关规定;目前适用行业有运输业(航空、汽车)、电信业、邮政业、制造业、营造业等24个行业,再加上述的40个行业。
  • 休息日、例假日及国定假日(第36条):
    • 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例假(七休一)。
    • 八周(五十六日)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十六日(其中八个休息日可在八周内变动,不限制一周一休息日)。
    • 工作日遇“国定假日”,可经“协商出勤”,并“弹性调移”国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遇国定假日需加计补休一日;以上异动需事先安排并公开班表。
    • 例假及休息日不得拆分为2个半日实施。【106.3.24新增】,且未限制仅能安排于星期六、日。【106.1.13新增】
  • 正常工作时间:
    • 每日工作总时数不超过8小时。
    • 每周工作总时数不超过48小时。
    • 八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八周工作总时数不超过320小时。
  • 延长工时(加班):
    • 延长工时连同正常工时及调整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免税范围)。

以上工时不含休息时间

第 一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320小时
---
8
8
8
8
8
8
第 二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
8
8
8
8
8
8
第 三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
8
8
8
8
8
8
第 四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
---
---
---
---
---
---
第 五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
8
8
8
8
8
8
第 六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
8
8
8
8
8
8
第 七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
8
8
8
8
8
8
第 八 周
工时/日
例假日
休息日
休息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
---
---
8
8
8
8

加班(延长工时)

  • 加班”在法律上的用语为“延长工作时间”,所指的是“超过正常工时”的工作时间。依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的规定,原则上每天的法定正常工时最高为8小时(二周,四周变形工时每日最高为10小时)。
以月薪2万4000元,一日工资800元,平日一小时100元为例
(黑字:正常班日薪 、 蓝字:加班费
工作
时间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天灾等合法加班)
例假日
(非天灾等违法加班)
国定假日 / 特休假
日薪
加班费
税制
日薪
加班费
税制
日薪
加班费
税制
日薪
加班费
税制
日薪
加班费
税制
1小时
100元
×0
100元
×1.34
134元
单个月
54H内
三个月
加总于
138H内
免税
800元
×1+补休
800元 
+ 
补休1天
免税
加班
800元
×1
800元
免税
加班
800元
×1
800元
免税
加班
2小时
100元
×0
100元
×1.34
134元
3小时
100元
×0
100元
×1.67
167元
4小时
100元
×0
100元
×1.67
167元
5小时
100元
×0
100元
×1.67
167元
6小时
100元
×0
100元
×1.67
167元
7小时
100元
×0
100元
×1.67
167元
8小时
100元
×0
100元
×1.67
167元
9小时
100元
1+0.34
134元
单个月
54H内
三个月
加总于
138H内
免税
100元
1+1.67
267元
100元
1+1
200元
免税
加班
100元
1+0.34
134元
单个月
54H内
三个月
加总于
138H内
免税
100元
1+0.34
134元
单个月
54H内
三个月
加总于
138H内
免税
10小时
100元
1+0.34
134元
100元
1+1.67
267元
100元
1+1
200元
100元
1+0.34
134元
100元
1+0.34
134元
11小时
100元
1+0.67
167元
100元
1+1.67
267元
100元
1+1
200元
100元
1+0.67
167元
100元
1+0.67
167元
12小时
100元
1+0.67
167元
100元
1+1.67
267元
100元
1+1
200元
200元
1+0.67
167元
100元
1+0.67
167元
日总
工资
月制日薪:800元
加班费:602元
月制日薪:800元
前8小时加班费:1270元
后4小时加班费:1068元
月制日薪:800元
前8小时加班费:800元+补休
后4小时加班费:800元+补休
月制日薪:800元
前8小时加班费:800元
后4小时加班费:602元
月制日薪:800元
前8小时加班费:800元
后4小时加班费:602元
备注
加班前两小时 
每小时给1.34倍工资 
之后给1.67倍工资。
加班未满4小时以4小时计
劳基法修正案后取消休息
日的方案,改采核实计算

加班前两小时,每小时给1.34倍工资 
之后6小时,每小时给1.67倍工资 
超过8小时后,每小时给2.67倍工资
加班未满八小时以八小时计 
超过八小时部分须给加倍工资
加班未满八小时以八小时计 
超过八小时部分前两小时,每小时
给1.34倍工资,之后给1.67倍工资。
加班未满八小时以八小时计 
超过八小时部分前两小时,每小时
给1.34倍工资,之后给1.67倍工资。
法规
劳基法第24条第1项
劳基法第30条
劳基法第32条
劳基法第36条
劳基法第24条第2项、第3项
劳基法第30条
劳基法第32条
劳基法第36条
劳基法第24条
劳基法第30条
劳基法第32条
劳基法第36条
劳基法第40条、第3项
劳基法第24条
劳基法第30条
劳基法第32条
劳基法第37条、第38条
劳基法第39条
  • 薪资所得免税扣除项目:1.每月加班46小时内免税、2.伙食费每月2400元免税。
  • 2018年1月10日、劳基法修正案包含“休息日加班费核实计算”(所以加班费核实计算是不包含例假日、国定假日及特休假部分)。

劳工特别休假日

  •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事业单位,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106.1.1起新增】
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执行特休假方式

  • 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劳工特别休假未休完之日数,不论原因为何,一律折发工资。前开“年度终结”,依劳工到职日(例如:A劳工于某年10月1日到职,其年度终结日为每年之9月30日)、历年制(即每年1月1日算起至12月31日终结)或会计年度仍未确定。(第38条第4项)
  • 劳动部于2017年3月17日,预告‘劳基法施行细则’内容,释出弹性,企业可采周年制(到职日)、历年制(1月1日-12月31日)及会计年度或学年度(教育单位、学校)结算执行特休假。
  • 周年制可在年资期满后至结算日前的任何时间,在不妨碍生产等前提下,事先告知雇主,由劳工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任何时段皆可以一次休完或分段休);历年制及会计年度在年资期满后至结算日前这段时间,依在职天数按比例给假,劳工则依雇主事先公告给假天数,在不妨碍生产等前提下,自主安排休假时间(按在职日比例的给假天数决定分段休或于后段一次休完)。
    • 任职期满后,一次性给假:周年制。
    • 任职期满后,每月按在职日比例给假:历年制、会计年度、学年度。
假设到职日在8月1日;假设会计年起算日在4月1日;学年度起算日则通常为8月1日。
特休假通常以小时为单位,且大部分以一日为8小时计算,因此8小时制与10小时制在每阶段给假的总时数上相同,天数上则可能会有差异。
年度
〇〇年
〇〇年
〇〇年
〇〇年
月份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资
半年
第一年
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
第二年
一年以上二年未满
第三年
二年以上三年未满
第四年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
周年制
1号到职
2/1~7/31 
到职日~满半年
8/1~7/31 
到职日~满1年
8/1~7/31 
到职日~满2年
8/1~7/31 
到职日~满3年
0天
给假方式年资期满后一次给
3天
7天
10天
14天
历年制
1号到职
2/1~12/31 
到职日~年末结算日
1/1~12/31 
元旦~年末结算日
1/1~12/31 
元旦~年末结算日
0天
给假方式年资期满后按在职日比例分段给
3天
3*(在职天数/181天)
2.93天 
7 *(在职153/365)
4.07天 
7天* (在职212天/365天)
4.19天 
10 * (在职153/365)
5.81天 
10天* (在职212天/365天)
5.87天 
14 * (在职153/365)
会计年度
1号到职
2/1~3/31 
到职日~会计年结算日
4/1~3/31 
会计年起算日~会计年结算日
4/1~3/31 
会计年起算日~会计年结算日
4/1~3/31 
会计年起算日~会计年结算日
0天
给假方式年资期满后按在职日比例分段给
1天 
3*(59/181)
2天 
3*(122/181)
4.66天 
7天*(在职243天/365天)
2.34天 
7*(122/365)
6.66天 
10天*(在职243天/365天)
3.34天 
10*(122/365)
9.32天 
14天*(243天/36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