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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值同酬各国状况
中华民国
劳动部指出,近10年台湾两性平均薪资差距从92年20.1%下降至102年16.1%,即女性需增加工作天数从74天减至59天,两性平均薪资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及减少15个工作天数,虽有逐渐缩小之趋势,两者间仍是有差距。

根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条:雇主对受雇者薪资之给付,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给付同等薪资。违法第十条者,根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38-1条,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然而,台湾相关法令仍是着重于同工同酬之推动,同值同酬还未发展成熟。

美国[编辑]
美國國會於1970至1980年間,透過國會積極立法,然而兩性間的薪資報酬差距仍是居高不下。雖積極建立公平薪資之社會,仍是尚未成功。
虽然美国所实行之“同值同酬”还未顺利推展成主流,但是经过多年努力也已累积相当经验,对于其他国家,仍是可以当作借镜之对象,作为未来推动“同值同酬”之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