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后于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着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